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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
《張老師月刊》2023年3月號543期
春日探險 挑戰心靈雷區

採訪整理/陳佩吟,圖片提供/戴伸峰
犯罪,一種牴觸法規、違背道德,或普遍不被社會容忍的行為,那為什麼人會犯罪?犯罪者的心理或思維又與其他人有何不同?
本期邀請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戴伸峰教授參與對談,一起窺探犯罪心理的真實樣貌。
Q1:「犯罪心理學」涉及到哪些領域的科學?犯罪是受先天還是後天因素影響造成的結果?
在討論犯罪與先天或後天因素是否有關之前,想先問問讀者:「你覺得犯罪者在出生當下,他與一般人是否一樣?若你的答案為是一樣的,那也許你會比較主張犯罪社會學;若答案為否,那麼其主張的則為犯罪心理學。」兩者之間的差異在於,犯罪社會學認為犯罪行為是受到後天因素形塑而成;而犯罪心理學則是透過比較微觀的角度,針對犯罪人本體的犯罪行為、原因、動機以及歷程進行研究。「當一個國家開始重視犯罪心理學,表示該國對於犯罪或治安議題的成熟度越高,才會將研究角度拉高至對犯罪人的了解。」
如若犯罪社會學是希望透過改善環境、提供社會資源等方式來降低或糾正犯罪,那麼犯罪心理學對於社會發展的意義是什麼呢?首先必須先釐清,「罪」是由法律所規範而成,從數據資料中確實可以發現,當社會處於動盪不安的狀態、經濟狀態較差,甚或是社會過度穩定之際,都可能提高犯罪比例,但這個論點受制於太多非個人的因素;犯罪心理學則傾向相同情境下,人們做出不同行為反應的可能性是高度存在的,例如當後方車輛按了一聲喇叭時,有些人的反應是嚇一跳,有些人則會攔車甚至毆打對方,在這樣的情境之下,當事人的心理狀態為何就是犯罪心理學所要探討的重點。因此究竟是外在環境或心理因素影響犯罪?兩者之間很難有量化的比例,而是一種互動的觀點。
那是不是真的有某部分的人容易變成犯罪人?有!但前提是犯罪行為符合當下情境。研究結果顯示,有一部分的人較不重視錯誤行為的嚴重性,例如認為考試作弊沒什麼,這種特質稱為「親犯罪天性」,具有親犯罪傾向的人,在當下情境符合犯罪行為的產生時,例如欠缺監視器的狀況下、或有餘裕錢財時,他們實施犯罪的門檻就比其他人低。但這並不代表他們一定會犯罪,也不能概括定論他們認為犯罪沒什麼、或者道德感較低落,相反地,他們並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沒錯,而是他們並不擔心被處罰。
Q2:有犯罪傾向的人比較容易加入黑道嗎?犯罪和黑道是否一定畫上等號?現今社會猖獗的詐騙行為又屬於何種犯罪心理?
幫派的犯罪行為與上述討論的個人犯罪行為較為不同,屬於組織犯罪,多數人的刻板印象中認為黑道似乎很容易加入,但事實並不然。此外,有些人也認為,個性與行事作風衝動的人似乎更容易加入黑道,但日本社會學家研究發現,個性越衝動的人,在黑道組織中越難成功往上爬,大多只能擔任周邊圍事的小弟;反之,握有權力的幫派首領,幾乎都是個性沉穩、低調,且往往是組織中最守法的人,而他們所進行的組織犯罪,也多半是遊走在法律邊緣的犯罪行為。誠如前一題所言,罪責與否關乎各國法律的規範,也因此,黑道未必與犯罪劃上等號,但可以肯定的是,他們所從事的行為與90%以上的人不同,介於法與罪之間的灰色地帶。
但令人費解的是,若組織犯罪從事的行為是一般大眾認知中的不法勾當,且須面臨牢獄之災,為何還是有人願意去做呢?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於「酬賞制度」的不同。多數人認同的社會規範中,是遵從耕耘獲得報酬的原則—緩慢的酬賞制度;而黑道則是違反了社會的酬賞制度,以極端、快速獲得報酬的方式建構組織階層,例如當一個黑道分子剷除了其他幫派的首領,那他在自家幫派中的位階會快速提升;再舉一例,若是想要賺取1,000 萬元,你可以選擇花一輩子累積財富,也可以選擇以一把槍搶到1,000 萬,這就是黑道之所以吸引人的原因。延伸到生活中來看,我們的社會型態不允許違反酬賞制度的行
為,快速獲取報酬的方式如炒房、賭博等,都容易被貼上投機的標籤。
同理可證,去年討論得沸沸揚揚的詐騙時事亦是違反酬賞制度的行為,但與黑道的組織犯罪不同,詐騙犯罪人有較高的比例不認為自己的行為錯誤,因為詐騙的犯罪方式多半是透過電話、網路等載體進行,不會直接面對到受害者,因此犯罪人看不到受害者的傷痛,以致難以同理對方進而產生愧疚或罪惡感,甚至有些詐騙犯罪人會認為,透過詐騙獲取的錢財,不過是受害人多餘的金錢,以此規避自己心中的道德準則。

Q3:即便知道這是錯誤的行為,但仍然會去做,這樣的心理狀態應該如何解釋?犯罪者的心態真的可以透過刑罰改變嗎?
關於面對刑罰的心理,一般人對於坐牢都有過度幻想的害怕,認為一旦遭到判刑,人生似乎就有抹滅不掉的汙點,但真正服刑過的人都知道,服刑紀錄並不會輕易被發現,因此才會有所謂「10 年後又是一條好漢」的說法。其中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國外有許多心理學研究證實,從事組織犯罪的犯罪人較容易錯誤解讀社會的善意,這種錯誤認知讓他們認為自己即使犯錯服刑,將來出獄後社會依舊會接納自己,因此就更不懼怕刑罰的威嚇。
然而,在一樣的教育制度下,為何有些人的法治觀念,或對於刑罰的恐懼會較為低落呢?心理學家曾經以毒品犯罪進行實驗,透過實驗來判斷哪些人曾經吸食毒品,以「長期吸食K 他命,可能造成泌尿道受損,終身須包尿布。」的字句讓受試者閱讀,利用眼動儀統計受試者所關注的字句,結果顯示,沒有吸食過毒品的人較容易聚焦在損害上,包含「受損」、「終身包尿布」等字眼;而吸食過毒品的人,則會聚焦在「長期」、「可能」等具有逸脫性質的字眼。透過實驗可以發現,犯罪人通常具有逃逸的思維,稱之為「靜態危險因子」,而這是與生俱來的,也是為什麼犯罪心理學認為相同情境下以致不同行為的可能性是高度存在的。
進一步研究也發現,具有「靜態危險因子」的人通常有較高的「敵意認知」,敵意認知是人類待人處事的態度中天生的反應,他們容易將中立的情境解釋為負向的攻擊,舉例來說,當我們被提醒口罩戴好時,多數人會接受提醒,而敵意認知較高的人則會認為,你管我這麼多幹嘛?雖然這是天生的,但我們依舊可以透過後天教育來改善,這裡的改善指的並非降低他們的敵意認知,而是讓其在敵意認知升高的狀態下不具有行為反應。
而刑罰是否具有矯正功能,目前大眾對於此論述的了解可能較淺薄,因為多數人認為的矯正可能指的是心理狀態的矯正完成,但實際上法律能做的僅是行為上的矯正,因此降低犯罪率不一定是矯正功能的唯一成效,而是應該關注再犯率以外的各項「更生人社會適應指標」。就我所執行的專業而論,臺灣監獄的矯正處遇已經日趨進步及現代化。據統計,酒駕、藥物濫用、性侵害,這三項是再犯率最高的犯罪行為,且這三種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導因於大腦病變或是認知偏誤的機率相對較高,故矯正方式就必須結合其他資源。以藥物濫用為例,透過美國引進的處遇計畫,確實延長了犯罪人再犯的時間;另外針對性侵害犯,設計專門的矯正課程,並提供心理師的個別輔導與諮商,導入治療模式,讓矯正功能得以真正發揮作用。
Q4:關於犯罪與否可以從外顯行為判斷嗎?情緒失控的犯罪又是何種心理狀態?犯罪與精神議題是否有一定程度的關聯?
社會新聞發生後,相信有不少人都看過新聞媒體出現採訪犯罪人鄰居的畫面,多半是「他平常很乖,不知道為什麼會做這種事。」再不然就是「他平常就不太跟周圍的人互動,很孤僻。」但就犯罪心理學的角度而言,比較聚焦在行為模式的改變,而非一直以來的行為模式,若用過往長期的行為模式進行判斷,就容易產生行為標籤化的現象。
行為模式的改變多半是親近的人才有機會發覺,而造成行為模式改變通常不會是一時的,而是平日細微的衝突累積而成。就情殺來說,犯罪人多半是大眾熟悉的「恐怖情人」,而恐怖情人的前身是親密愛人,因此在犯罪行為發生的當下大多是關係中的兩方對於關係品質認知產生落差時,就如前所述,在當下情境符合的狀態下,具有靜態危險因子的人容易產生攻擊行為。但即便如此,我們也不需要特別害怕具有靜態危險因子的人,因為靜態危險因子會由人類內建的程式壓抑或控制,但若靜態危險因子碰到動態危險因子時,兩者加乘就會形成較難處理的問題,舉例來說,一個具有敵意認知的人,遭受社會挫折時容易激發攻擊行為。因此犯罪與否的判斷沒有固定的準則,一般大眾也無須過度焦慮或害怕。
至於情緒失控的犯罪,以1997 年日本神戶少年事件為例,14 歲的少年殺害兒童後將其頭顱放在校門口抗議,當人們聚焦在他為什麼這麼做時,犯罪心理學更關注的是,在驚悚的犯罪行為之前他都做了什麼?當時檢方發現,少年在犯罪前就經常畫一些砍頭的畫作,之後進一步開始虐殺昆蟲、動物,最後才演變成真實的犯罪行為。這樣的歷程就如同前述的行為模式的改變,稱之為「電扶梯效應」,然而這些改變是可以被察覺的,因此我認為犯罪行為與情緒失控並非直接關聯,而是循序漸進的改變。
隨著精神議題逐漸被大眾討論,在社會事件發生後,有些媒體會出現以因為果的思維模式探討犯罪與精神議題的關聯性,雖然從過往的數據中確實發現犯罪人有較高的比例具有反社會性人格,但這並不代表反社會性人格就一定會犯罪。因此在這一觀點上應該建立較高的認知門檻,就流行病學來看,具有反社會性人格的人口並不普遍,且攻擊行為不過是反社會性人格的其中一個表現樣態,因此將犯罪與精神議題連結是比較不適當的推論。
「罪」由法律裁斷,但人們心中的「惡」呢?也許這正是犯罪心理學之所以重要也吸引人的地方,希望透過持續地研究與發現,使犯罪不只有刑罰與否的討論,而是能有更多面向的觀點,讓社會有機會真正邁向預防犯罪的理想。
